关于我们
(服务条款如有更新,会以系统推送给寄件方进行确认,所有条款以最新生效内容为准。)
本服务条款自寄件方签署之日订立,所有货件的运输都将适用于本条款中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
本服务条款的服务提供商指服务提供商(包括分公司)及合作方。
1. 账号审核认证
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与账户使用人相符的认证资料进行账户认证,完成认证后服务提供商物流平台方可供寄件方使用。服务提供商平台所有资料仅对注册方负责。
2. 货件交寄
2.1 限寄和禁寄的货件
寄件方已明确了解服务提供商不接受寄件方委托承运为仿牌及《国家海关法》明确禁止的货件,并同意其交寄的货件都是符合运输条件的,如因寄件方违反相关条例,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寄件方负责。
1) 禁寄物品:
1.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如世界知名品牌,有"正式授权委托书"的可以收寄),假冒伪劣的物品;
2. 各种武器弹药、仿真武器(如仿真玩具枪)、有毒化学物品、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带气火机、汽油、酒精、硫酸、油漆等等)、火器、白色晶体状、粉状、液态状、膏状物品等;
3. 现金、支票、汇票、证券、不记名可议付票据、伪造货币、借记卡、信用卡等卡类以及金融机关的存折等;
4. 毒品(如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冰毒等)、药品以及麻醉品、精神药物等;
5. 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和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
6. 动植物、动物尸体(如标本)、人体、及其它有害生物;
7. 烟草、酒、糖、红木、种子(其它繁殖材料)、化妆品、食品等;
8. 医疗废物、化学废物、工业废物以及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等);
9. 珍贵文物古董、音像制品(光盘、磁带、录像带等),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制品、宝石、珠宝、珍珠、象牙、兽皮、毛皮(皮草),私章或公章等;
10. 喷雾容器、石棉、丁烷打火机、超过标准的磁性物品、氧化物和有机过氧化物等;
11. 进出口受包括经由国在内的进出口国的法令禁止或限制的物品;
12. 航空、运输公司的运输协议中不允许承运的其它物品;
13. 服务提供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其它物品。
2.2 货件资料交接
寄件方在将货件交给服务提供商前,需完成以下内容:
2.2.1 系统资料上传
1)必须将委托服务提供商承运货件的品名、规格、数量、申报价格、如实登记上传至物流平台,并通过物流平台打印标签和送货清单;
2)寄件方需保证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服务提供商没有义务审查运单和其它文件的填写人员的资格和是否得到寄件方授权,也没有义务审查所填写内容与货件是否相符。寄件方需对所填写的内容承担责任;
4)服务提供商将按照寄件方提供的信息配送货件;
5)寄件方在出口货件前要自行对目的国海关清关所需资料进行了解并取得出口所需的各种许可证和其它政府批文。服务提供商不负责提供相关信息并不对资料不全导致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
6)如无特殊说明,寄件方上传的信息将作为海关清关资料,如寄件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运输延误、海关扣货、罚款等后果,寄件方需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向寄件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2.2 送货清单
寄件方将货件提交给服务提供商指定收货人时,应同时按要求提供与当次货件相符的"送货清单",确认无误后双方需在"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货件完成交接的凭证。
2.2.3 国内快递交货单
寄件方通过国内快递寄送货物至服务提供商时,应同时登陆物流系统添加寄出货物的信息,未能遵守要求导致服务提供商无法识别寄件方信息的货物,服务提供商将提供1个月的保管期限,寄件方需在保管期限内主动联系服务提供商处理,逾期将视为放弃货物,货物将被销毁。
2.2.4 货物处理
寄件方交给服务提供商的货件应是按照要求处理过的,特别是对于贵重、易碎、易损的货件,需在寄件之前自行包装完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适合搬运。随货件需提供交接资料,必要时提供完整的清关资料。
费用及结算方式
3. 结算
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服务提供商接受的结算周期与方式为预付款,即寄件方先向服务提供商预先支付费用的结算服务方式。
服务提供商可向寄件方开具发票,发票抬头信息必须与寄件方注册信息主体一致。
4 派送和无法派送
4.1 派送
1)服务提供商确保将寄件方的货件及时、准确、安全的交付上级承运商;
2)寄件方需确保提供收件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货件不能按照邮编或邮箱地址进行派送,仅能按照详细的收件人地址派送;
3)在邮政投递中邮件的第一接收者应被视为收货人,但不一定直接送达收件人本人;
4)如果收件人地址设有集中接收点,货件将被派送到该接收点。
4.2 无法派送的原因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能导致货件无法派送:
1)收件人拒绝接收货件或支付税费;
2)该货件被中转国或目的国相关部门认为是不可接受的;
3)海关认为寄件方清关资料与实际货件不符(货件发出的清关发票寄件方为服务提供商,如海关要求提供真实寄件方盖章的清关资料,寄件方需自行配合海关处理);
4)无法确定或找不到收件人。
4.3 无法派送的通知办法
服务提供商确保将已经获知的货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及时反馈给寄件方,并积极协调处理。
1)针对单件货件产生的异常情况,服务提供商将以物流系统问题件的形式给予寄件方通知,寄件方应确保及时查看问题件并积极配合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
2)针对普遍产生、涉及面较广或行业相关异常情况,服务提供商将以邮件和网站新闻形式发布,寄件方应确保提供的邮件地址有效,并定期查看邮件和服务提供商官方网站新闻内容,如有邮箱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服务提供商;
3)如寄件方不能及时提供处理意见或目的国政府不能接受寄件方的处理意见,服务提供商可有权放弃该货件,且无需向寄件方或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
5. 退回货件处理
寄件方委托服务提供商承运的货件出现"4.1无法派送的原因"之一的,如最终退回国内服务提供商营运中心:
1)服务提供商对货件退回的时间不做承诺,以服务提供商具体通知时间为准;
2)服务提供商对寄件方因任何原因滞留的退回货件,可提供7天免费保管服务,7天内服务提供商会物流系统退件方式征求寄件方处理意见,超过7天服务提供商将对退件做销毁处理;
3)服务提供商将以合理的方式依寄件方要求处理货件,因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寄件方承担:
如货件退回实际已产生的相关费用,寄件方需向服务提供商支付。
6. 运输延误
6.1 不可抗因素
对于超出承运商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服务提供商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 自然灾害,如地震、龙卷风、风暴、洪水、大雾等;
* 战争、空难或禁运等不可抗力;
* 货件固有的缺陷或特性(无论服务提供商是否知晓);
* 上级承运商对突发情况下的货件处理能力不足,如旺季爆仓;
* 暴乱或民间骚乱;
* 非服务提供商雇员或与服务提供商没有合同关系的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如寄件方、收货人、第三人、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
* 劳资事件;
* 对于电子音像图片、数据或纪录的电磁性损坏或删除。
6.2 线路
寄件方需接受服务提供商及上级承运商安排的所有路线和绕航,包括可能的运输中转站,由此造成的运输时效,服务提供商将不做出任何承诺。
6.3 参考时效
服务提供商网站公布的投递时间是从对应查询网站有操作记录开始至货件到达的时间,但不包括服务提供商取件的时间、在分拣中心分拣的时间和海关清关时间。服务提供商向寄件方提供的服务不是定时或限时服务,服务提供商官方网站公布的货运方式的运输时限,只作为参考使用,不作为货件延误赔偿依据。
7. 查询
7.1 资料查询
服务提供商物流系统应对寄件方托运货件数量、金额等信息在系统保留一个月,寄件方如需保留数据,应利用服务提供商物流系统工具导出表格自行保存。
7.2 货件查询
1)服务提供商官方网站归为国际平邮小包的货运方式,不在查询或理赔范围内;其他运输方式的查询服务,以服务提供商官网公布为准;
2)服务提供商已交付给上一级物流承运商的货件发生损坏或丢失, 服务提供商将协助寄件方进行查询或索赔,并按上一级物流承运商的赔偿处理规则处理,已购买保险的货件按保险索赔规则处理;
3)对上级承运商可提供查询的货运方式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寄件方可向服务提供商提出查询申请:
* 货件未按正常处理时效显示网上跟踪信息;
* 货件在超出所选择运输方式参考时效未派送成功;
* 货件在所选择货运方式对应查询网站上显示派送成功,收件人反应未收到货件;
* 收件人反应货件损坏,减少,与发出货件不一致;
* 产生不明费用;
4)寄件方要求查询或索赔的货件,应在该运输方式查询或索赔期内提出查询或索赔申请,超出期限的货件,服务提供商将不受理查询或索赔事宜,具体要求以服务提供商官方网站公布为准;
5)寄件方在发货时应确保货件信息详细准确,在查询时需提供查询货件的相关信息,如因货件发出时的信息与提交查询时信息不符,或寄件方提交的货件信息不符合查询条件造成的承运商拒绝查询,一切损失和责任由寄件方承担。由于国际运输货件查询存在的时间、空间和中转环节限制,不同国家和不同运输方式的查询期存在差异,服务提供商将尽最大的努力为寄件方查询货件,但不对上级承运商的延迟回复承担责任。
8. 索赔
8.1 受理条件
任何索赔必须在服务提供商各货运方式查询期结束后提出。
寄件方需提供货件丢失、受损或错误的相关证明,如收件人说明、照片等。
8.2 赔偿办法
8.2.1 服务提供商实际收货货件总数量与总重量与寄件方提供送货清单不符:
1)货件数量不符:
服务提供商核对寄件方交付的货件与送货清单后,如发现货件数量与送货清单注明数量有差异,将通过系统创建问题件,或者以邮件、电话的形式请寄件方确定后再将货件转运上级承运商。
8.2.2 货件丢失:
1)服务提供商内部丢失:
寄件方将货件交给服务提供商工作人员确认签收时起,至服务提供商将货件交寄给上级承运商前,如果发生货件丢失,服务提供商将承担赔偿责任,责任金额根据寄件方在服务提供商系统中输入的申报价值(需按照零售价进行申报)或产品实际价值(即寄件方提供的购买凭证和发票等),二者以较低者为准。单个货件最大赔偿金额不超过100美元。
2)上级承运商失误造成丢失:
服务提供商将货件交给上级承运商后,上级承运商会提供相关的交接凭证,如果发生货件丢失,赔偿责任在于上级承运商。服务提供商将协助寄件方向上级承运商索赔,索赔额度根据各货运方式的赔偿规定执行。
3)海关抽查造成的货件丢失:
货件在经过海关清关时,因开包检查造成的货件丢失、货件内部分物品丢失或被海关扣押等损失,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假货、仿牌货、禁寄品、限寄品等货件处理条款:
现金、易燃、易爆、易碎物品,涉及到侵犯版权、知识产权的物品,违法物品,以及航空公司和法律规定的禁运物品,寄件方已明确了解服务提供商将不予运输。对寄件方因违反上述禁止寄运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服务提供商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保留向寄件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8.3 其他损失
1)服务提供商对寄件方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直接损失,且不超过各运输方式公布的限额;
2)因寄件方可事先对特殊风险投保,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任何其它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收入、利息及未来业务的损失),无论这些其它损失或损害是特殊的或是间接的,无论服务提供商是否在受理货件之前或之后知晓存在这些损失或损害的风险;
3)服务提供商对寄件方委托承运货件物品品牌、质量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9. 保密信息
1)服务提供商承诺确保寄件方所提供的账户资料被妥善保管,除账户认证外不做他用;
2)寄件方对于服务提供商所提供服务中属行业内敏感信息的内容需对第三方保密,此类信息包含双方约定费率、财务状况、技术信息等;
3)寄件方需保证在服务提供商物流系统注册账号密码的安全,如因寄件方保管不善造成的账号被盗用、账号信息被篡改等一切经济及其他损失,服务提供商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如寄件人就条款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服务提供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可分割性
本条款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